2006年12月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请人做货架又反悔 对方已赶制完成
取消定作通知 货款要全额付
法宣

  刘先生想开一家小型超市,便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,约定由该公司为其制作超市货架。
  合同签订后,公司加班制作,仅用一个多月就将货架赶制完成。但此时刘先生却因资金周转问题通知公司解除合同。为此,公司将刘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刘先生支付货款。
  最终,法院判决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官说法
  我国合同法规定,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造成承揽人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但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有一个限制条件,即必须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以前解除,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,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,定作人也不能解除合同,且必须接受工作成果。
  刘先生在公司已制成货架后要求解除合同与法无据,其必须支付货款。